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西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市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兴藏战略,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到我区创新创业,推进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央西藏人才工作座谈会精神和《西藏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区外生源学历(学位)高、专业技术或管理职务高、职业技能高,能够满足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需要的各类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考察、规范程序、合约管理、周到服务的原则进行,确保高层次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出成效。
第二章 引进条件
第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服务西藏、奉献西藏的精神,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适应高原环境。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第一层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 第二层次: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成果获得者等。
3. 第三层次:
(1)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 获得“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华技能大奖”和“四个一批”等国家级荣誉称号或奖励的高层次人才;
(3)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市场开发潜力,愿意来藏实施成果转化、项目开发、创办企业的创新创业人才。
4. 第四层次:
(1) 具有3年以上在知名公司、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机构的关键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经验,掌握先进技术、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或职业经理人;
(2) 我区改革发展稳定重点领域急需紧缺,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人才或取得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
(3) 经有关方面认定,属我区急需紧缺的民族文化、语言翻译等领域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 调入引进。即调入我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调入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藏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
2. 创新创业引进。即以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到我区实施成果转化或创办企业的。创新创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藏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
3. 柔性引进。即以聘用、兼职、顾问、客座、项目引进、智力服务、合作研究、技术咨询等柔性方式引进到我区服务的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年在藏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六条 每年10月,各地市、区直部门和单位汇总本地本系统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需求计划。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需求计划进行评审,审定后公开发布《西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
第七条 各地市、区直部门和单位根据《西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中确定的岗位开展人才引进工作,达成引进意向后,于次年3月报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八条 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引进意见并进行公示,向地市、区直部门和单位下达批复。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与引进高层次人才签订工作合同,按相关组织人事程序办理引进手续。
第十条 对于引进特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科研补助经费。通过调入方式引进的第一、二、三、四层次人才可以通过科研立项的形式分别申请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科研补助经费。科研补助经费拨付给用人单位负责管理。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经费使用、项目进展、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二条 个人补助。通过调入引进、创新创业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或已经启动创新创业项目的第一、二、三、四层次人才,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1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通过柔性方式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涉及税收事项,统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薪酬待遇。调入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我区同级别薪资待遇。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本着从优确定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对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可实行技术入股、智力入股和管理入股等收入分配形式。
第十四条 职务待遇。调入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我区同级别职务待遇。调入引进的我区改革发展稳定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前已有2年以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试用期满,或毕业前未有2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工作满2年(含试用期)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定为副处级。
第十五条 住房政策。在藏工作期间,用人单位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免费提供不少于80平方米的周转房。
第十六条 家属安置。以调入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可随调随迁,其子女当年起即可在我区参加高考。由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用人单位根据其随迁配偶原单位性质和专业特长,妥善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七条 创办企业。凡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在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且其项目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内领先,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优先享受我区各项创业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职务评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我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具有博士学位但没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藏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满2年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允许用人单位先聘后评、低职高聘。
第十九条 奖励政策。设立“西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贡献奖”,对为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进行奖励,每2年评选表彰奖励一次。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专家选拔、项目立项、成果奖励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可优先推荐各类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的评选。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协调机制。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审定引进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高层次人才政策措施,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教育厅、财政厅等单位负责落实医疗、社保、落户、子女就学、配偶安置和资金拨付等方面政策制定和日常工作。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做好建设工作平台、落实配套政策、加强服务管理等工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管理权限报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办理相关手续。经费保障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高层次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统一制式的合同,明确服务方式、服务期限、工作职责、工资待遇和违约责任等。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为引进人才建立专门档案,加强日常联系和跟踪服务。用人单位每年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合同。合同到期且考核合格的可与用人单位协商续签合同,但不再享受科研补助经费和个人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商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德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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