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审议通过《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基层工作组织规范化建设等领域,系统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处置、劳动权益救济以及工会经费保障等配套制度机制,为规范工会履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今年,有多个省份立足工会工作实践,完成实施工会法的地方性法规修改。
一起来看要点↓
北京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2026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由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聚焦重点: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赋予工会具体推动职责;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推动平台企业建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权利;推进工会工作规范运行,运用数智化手段提升服务,夯实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近年来,北京持续推进“重点建、行业建、兜底建”的工作模式,基层工会组织数量与会员数量持续增长。此次修订针对北京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平台经济集中的特点,结合实际,明确了在社区(村)、楼宇、商圈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以及国家级、市级开发区(产业园区)建立总工会,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会组织网络。
积极保障平台用工劳动者权益。其一,畅通入会渠道,实现“应入尽入”。明确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规定各级总工会推动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网约配送、出行、运输、家政等行业的劳动者,可加入企业工会或工作地、居住地的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其二,建立平台用工平等协商机制。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市场监管、邮政、网信等部门会同工会,指导平台企业规范用工;工会代表劳动者就报酬构成、订单分配、劳动保护、算法规则等事项开展平等协商,协商一致后订立集体合同或书面协议。
青海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新增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和权益维护等内容,完善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基层工会组织建设、企业民主管理、工会经费保障等内容。
实施办法赋予工会多项法定权利。其中,第20条规定,工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24条规定,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或者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员,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法定的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特殊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劳动合同以及女职工、残疾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规定实施监督。用人单位违法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予以督促整改。
根据实施办法,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相关产业工会推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以及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可参加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的联合会、联合工会或者工作地、居住地的工会组织。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街道,可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企业、社会组织较为集中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商圈等区域可以建立区域性工会的联合会。
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工会引导和支持企业落实培养产业工人责任、提高产业工人技术技能水平,建立健全产业工人职业发展规划以及薪酬激励机制,畅通产业工人成长成才和职业发展通道,提高产业工人地位和待遇。
吉林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应当推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履行用工责任,维护好劳动者权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加入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工会,也可以加入工作地、经常居住地的工会或者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加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会或者用工单位的工会。灵活就业劳动者可以加入工作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工会。
规定明确,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提供有关材料和便利条件,不得设置障碍、阻挠或者拒绝调查。工会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维护机关职工合法权益。各级工会应当为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推进工会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和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方面,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报告有关部门并及时向同级工会通报。对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工会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本人和近亲属无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代表工伤职工提出申请。
贵州
《贵州省工会条例》
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贵州省工会条例》于2025年12月3日审议通过,关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明确全省统筹协调,落实改革举措,规定了工会在提升产业工人技能、促进产业工人成长成才等方面的责任。关注营商环境建设,删除了建会保证金、滞纳金等规定,以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益的规定,改善提升消费环境。关注就业形态变化,以2条5款保障了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强化工会依法依规履职,进一步完善工会组织的体系化建设,针对因就业形态变化导致的入会难问题,明确建立工会联合会、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村(社区)、区域(行业)性工会,企业(社会组织、楼宇商圈等)工会等,以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满足不同群体建会、入会需求。
完善工会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的各项规定,推进厂务公开、事务公开,实施民主监督。明确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工会应加强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等合作,构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落实“一函两书”,推动劳动纠纷多元化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强化工会资产保护使用,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工会资产,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工人文化宫等职工活动场所的,应当依法重建、改建;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技术革新、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财力和实际情况,每年给予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
坚持以职工为中心做好维权服务工作。明确工会加强职工服务阵地和数智化建设,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创新服务模式,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能力,不断提升职工生活品质。
关注职工心理健康,明确工会依托专业机构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等服务。
在推动职工帮扶保障活动方面,明确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协作,整合政策资源,形成帮扶职工合力;明确工会开展帮扶送温暖、就业创业服务、助学救济等活动,切实解决职工急难愁盼问题;明确县级以上总工会科学制定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发展规划,争取政府支持,协调社会资源,营造良好氛围,推动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规模化、规范化发展。鼓励用人单位支持工会开展职工医疗互助。
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难、维权渠道能力有限等问题,明确工会推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建立工会组织;未建立工会组织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参加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或者工作地、居住地的工会组织,为保护其劳动权益、帮助其维权提供有效路径。
针对平台企业制度不规范、报酬算法不透明等突出问题,规定平台企业制定事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制度和报酬算法时,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意见建议,公示结果并告知劳动者,推动平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来源:全国总工会微信公众号综合工人日报(记者赖志凯、邢生祥、李丰)、北京青年报、首都之窗、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官网、贵州日报、人民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