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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总工会关于开展2026年集体协商工作提示函

发布时间:2026-07-19 作者: 来源:市总工会职工服务部

全市各类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6年度西藏自治区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26年集体协商工作提示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企业要充分认识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主动扛起集体协商主体责任,履行法定义务,将集体协商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积极配合工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以协商促进企业和职工共赢和谐发展。

二、积极响应要约。尚未开展集体协商的企业,要主动启动协商程序;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即将到期或需重新签订的,要提前谋划、及时组织续签或重签工作,确保协商工作有序衔接、不留空档。

三、突出重点协商。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平台及相关用工企业要建立健全协商协调机制,重点围绕劳动报酬计发标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权益保障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关切事项开展协商,推动集体协商广泛覆盖、提质增效。

四、深化能级协商。积极推动企业开展能级协商,建立与技能等级(岗位)序列挂钩的薪酬分配机制,将技术工人薪酬待遇、创新成果奖励、技能津贴标准等纳入协商重点内容,合理确定并稳步提高技术工人薪酬水平,推动薪酬分配向生产服务一线技术工人、高技能人才倾斜,激发技能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五、规范协商流程。集体协商应遵循平等协商、公平合作原则,规范协商代表产生、议题确定、会议召开等流程,协商达成的集体合同草案需向全体职工公布并履行相关备案程序,确保协商成果合法有效、落地见效,切实提高职工知晓率和满意率。

六、主动配合指导。各企业要主动接受各级工会的指导服务,对协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沟通解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开展集体协商,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生效的集体合同。


严格依法依规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合同须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单位进行公示。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集体协商工作有序开展。

各级工会要协助做好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和动员工作,加强对新建会企业、尚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和行业的指导服务,建立工作台账,对不积极应约的企业,


通过“一函两书”、约谈等形式进行提醒和督促。

市总工会将联合市人社局等单位于8月中下旬对企业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请各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日喀则市总工会

                        2026年7月16日




来源:市总工会职工服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