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学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发布时间: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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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读本》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早在一九四七年五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就建立了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一九五五年十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一九五八年三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一九五八年十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一九六五年九月,西藏自治区成立。目前,全国共有一百五十五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五个自治区、三十个自治州、一百二十个自治县(旗)。五十五个少数民族中,有四十四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百分之六十八,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四。此外,我国还建立了一千多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目前,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依据少数民族聚居区人口的多少、区域面积的大小,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行政地位分别相当于省、设区的市和县。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既是自治机关,也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必须服从中央的领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一九四九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策。一九五二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重要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一九五四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以根本法形式确认了这一制度,并一直坚持实行这一制度。一九八四年,在总结民族区域自治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至此,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实现了政策、制度、法律的三位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