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
发布时间: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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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读本》
在我国,各民族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仅如此,法律还为各民族平等的政治参与给予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人数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人数的比例,均高于同期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