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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最新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29 作者: 来源:西藏财政、西藏日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地(市)财政局、各地(市)委宣传部: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文化强区建设,打造更多彰显西藏特色、时代精神的文艺精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文艺事业发展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西藏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2026年7月8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加快推进文化强区建设,推出更多彰显时代精神、展现西藏特色的高质量文艺精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聚焦“精品”创作、培育文艺人才,推动文艺事业繁荣发展,以优秀文艺作品凝聚精神力量、增强文化自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健全扶持与奖励政策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西藏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扶持奖励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文艺精品创作扶持、优秀文艺作品奖励、文化艺术人才培养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扶持范围:西藏题材文艺作品及文艺演出活动。


第五条 扶持内容及标准:

(一)文学图书类项目。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少儿读物等出版每部最高15万元;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文学评论集、文艺研究专著出版每部最高10万元。

(二)影视类项目。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剧本创作单个作品最高20万元,摄制每部最高300万元;非电影类纪录片、专题片、动画片等摄制最高150万元。

(三)音频类项目。有声书录播出版每部最高10万元;声剧(广播剧/有声剧)录播每部最高30万元。

(四)文艺节目类项目。音乐、舞蹈、杂技、曲艺、戏曲等单个作品最高15万元;歌曲集、音乐集等出版单个作品最高12万元;舞台剧剧本创作、优化提升最高10万元,排练演出最高200万元,区内外巡演最高200万元,宣传推广最高30万元;交响乐、民乐或其他大型器乐等整台节目最高120万元;文艺晚会最高200万元;文艺专栏(含系列季播节目)每项最高200万元;MV、短视频等单个作品最高30万元。

(五)造型类项目。美术、雕塑等单个作品最高10万元,组合作品(5件以上)每组最高30万元;展览展示项目,展出作品不少于50幅的最高20万元,展出作品不少于100幅的最高50万元;网上办展或者数字化展览展示项目最高50万元;以书籍形式出版的,参照文学图书类项目扶持标准。

(六)网络文艺类项目。网络文学每篇最高10万元,微短剧每部最高30万元;网络纪录片、网络动画片等每部最高50万元;网络综艺每档最高100万元。

(七)文化遗产类项目。文化遗产展陈、数字展演、宣传推广、活化利用等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

(八)主题创作类项目。以组织化创作的方式开展“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文艺赋美乡村”等主题实践活动,红色文化、民族团结文化、法治文化、廉洁文化、生态文化、非遗文化、乡贤文化等专题创作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

(九)文化艺术人才培养类项目。高水平文艺人才培养、文化艺术学习培训、文艺评论、重要文化艺术研讨交流、文化艺术理论课题研究、文化艺术专项讲座等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

(十)国家部委及自治区重大文艺活动和重点创作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按程序审定。


第六条 奖励范围:本年度获得国际重大影响力的文艺奖项,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省部级奖项,国家级平台播出、展演,西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文化遗产类奖项等的西藏题材文艺作品及个人。


第七条 奖励内容及标准:

(一)获具有国际重大影响力的文艺奖项及中央宣传部批准设立的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获奖作品有奖金的最高100万元,无奖金的最高30万元;获奖个人(含职务作品获奖的个人),有奖金的最高30万元,无奖金的最高10万元;提名作品有奖金的最高15万元,无奖金的最高10万元;提名个人有奖金的最高8万元,无奖金的最高3万元;入围作品有奖金的最高10万元,无奖金的最高5万元;入围个人有奖金的最高5万元,无奖金的最高2万元。

(二)获省部级文艺奖项。获奖作品有奖金的最高50万元,无奖金的最高20万元,获奖个人(含职务作品获奖的个人),有奖金的最高15万元,无奖金的最高8万元;提名作品有奖金的最高10万元,无奖金的最高5万元,提名个人有奖金的最高5万元,无奖金的最高3万元;入围作品有奖金的最高5万元,无奖金的最高3万元,入围个人有奖金的最高3万元,无奖金的最高1万元。

(三)在国家级重大文艺演出及重要平台播出。独立节目演出最高40万元,参与演出最高20万元;个人节目独立演出最高10万元,参与演出最高5万元;独立节目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播出最高30万元。

(四)获西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戏剧(包括藏戏、戏曲、话剧、儿童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杂技剧等)、电影(含动画电影、纪录电影)、电视剧(包括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专题片)奖励最高30万元;网络文艺(包括网络文学、网络剧、网络电影、微短剧、网络纪录片、网络动画片、网络综艺等)、广播剧(含有声剧)奖励最高20万元;歌曲(含网络歌曲)、图书(包括文学类图书、通俗理论读物和少儿读物)、理论文章(包括宣传阐释文章、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等)奖励最高10万元。

(五)获文化遗产类奖项。国家级最高30万元;省部级最高20万元;提名/入围作品最高8万元。

获奖作品(含个人获奖的职务作品)和获奖个人(含职务作品获奖的个人),奖励资金拨付至所属单位,单位根据作品价值、使用成效、社会影响、个人贡献等给予创作人员不超过本办法奖励资金总额的50%。奖励资金按照“以奖促创”原则,资金申请时需提交资金使用计划和分配方案,原则上获奖资金的50%以上由单位统筹再次用于文艺创作及推广。同一作品先后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项相应标准奖励。同一作品在前期已获财政资金奖励,后期又获相应奖励,按照“补差”原则进行奖励。同一作品符合多项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第八条 获奖作品提质再扶持。建立优秀文艺作品提质再扶持机制。我区原创文艺作品荣获国内外文艺奖项、入选重大展演、对外文化交流、全区文艺精品库的,根据荣誉等级、传播价值,拟进一步提质打造内容,按照“创演推”各阶段不重复原则进行再扶持。其中,作品创作提质最高80万元,区内外巡演最高300万元,宣传推广最高50万元。


第九条 在安排专项资金时,应同其他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核对,避免产生交叉重复。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的不予扶持奖励。

(一)违反法律法规、意识形态导向偏差、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剽窃抄袭、违规获奖的。

(三)申报主体存在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申报主体被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名单或涉及重大违法违纪调查的。

(五)申报作品存在违法违规人员或失德艺人参与的。

(六)其他不宜支持的情形。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分配流程


第十一条 扶持奖励项目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集中评审一次,具体申报内容和要求以主管部门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为在西藏从事文艺创作或者区外从事西藏题材文艺创作的单位、机构或者个人,区外申报主体需与区内创作主体联合申报。


第十三条 扶持奖励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预算申报、分配及下达。

(一)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印发年度申报通知。

(二)各地(市)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初评,并按程序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扶持奖励资金预算申请文件。

(三)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遴选、评审等工作,提出预算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建议方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其中,评审工作实行“资格认定→申报初审→专家评分→专班评审→社会公示”程序,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提出的预算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建议方案,综合考虑年度扶持奖励资金预算规模和预算管理要求,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同步下达。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健全资金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要求,实行跟踪问效,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地(市)财政部门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下达的预算组织执行,切实强化预算约束,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做好预算执行监控。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规范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五条 严格按申报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扶持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扶持奖励资金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计划继续实施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收回相关资金。


第十七条 扶持奖励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建立健全扶持奖励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涵盖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扶持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地(市)财政部门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充分发挥绩效目标的引导约束作用。要强化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如期实现绩效目标。

资金使用单位要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把绩效要求落实到资金使用各环节、项目实施全流程,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扶持奖励资金预算安排、分配的重要因素和调整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扶持奖励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根据扶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工作。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地(市)财政部门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单位)、本地区扶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按要求汇总上报使用管理情况。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规范使用扶持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扶持奖励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过规定范围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30年。到期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我区文艺事业发展工作需要,开展政策评估并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办法〉的通知》(藏党宣〔2021〕38号)同时废止。



来源:西藏财政、西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