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认定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现将我市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流程公告如下:
一、工伤认定流程
(一)申请主体
用人单位、职工本人、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均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总时限不超过30日。
职工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2.受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
4.劳动、聘用合同文本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原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
6.两名以上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7.委托人及相关手续(原件);
8.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经过说明(原件);
9.其他佐证材料(监控、视频、现场照片、打卡记录等);
10.根据不同情形,还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职工死亡的,提交医学死亡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抢救记录等相关材料;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等;
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等;
因工外出的提供相关文件及交通往返凭证;
由律师及其他申请人申请的提交委托手续;
其他由人社部门要求提供和工伤认定工作有关联的证据材料。
(四)办理程序

二、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一)申请方式
直接提交至日喀则市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业务楼三楼316办公室)。
(二)申请主体
用人单位、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
(三)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需认真填写联系电话、邮寄地址等信息、原件);
4.近三个月疾病诊断证明(受伤职工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经过治疗,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后或近期针对劳动能力鉴定进行检查后的三级甲等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和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
5.一寸照一张(蓝底)
(四)鉴定流程
1.申请受理后,工伤职工等候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了解鉴定时间及地点;
2.被鉴定人按通知参加现场鉴定;
3.自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温馨提示:被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当次鉴定将终止。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安排鉴定时间。
三、联系方式
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日喀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本级: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黑龙江中路22号(业务楼三楼316办公室) 联系电话:0892-8822861。
我们将依法、公正、及时地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事项,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附件下载
为确保您顺利办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请下载并填写以下附件表格:
附件: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