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文物局关于核定公布西藏自治区第三批革命文物(不可移动)名录的通知
各地(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核定公布第三批革命文物名录的通知》(办革函〔2025〕1226号)要求,西藏自治区文物局组织开展了西藏自治区第三批革命文物(不可移动)名录核定工作。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审核同意,现将彭波农场糖厂旧址、昆木加老哨所、西藏火柴厂(原址)等第三批51处革命文物(不可移动)名录及江孜县委老常务会议楼等3个合并项目予以公布。
请各地(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落实保护责任,完善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推动革命文物系统性保护与统一监管,既要保护好文物本体,又要保护好文物周边历史环境,坚决避免大改大换、焕然一新式的过度修缮。加强低级别革命文物保护力度,健全保护措施,提升保护级别。切实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项目管理,严格履行革命文物涉建项目审批程序,不得未批先建、边报边建、越权审批、违法建设,不得大拆大建、拆旧建新、过度开发、过度商业化娱乐化。 深化价值阐释,挖掘革命文物背后的历史内涵和时代价值,讲好红色故事。
特此通知。
附件:西藏自治区第三批革命文物(不可移动)名录
西藏自治区文物局
2026年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