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人机等
“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管控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我市年底大型活动低空领域安全秩序,依法规范处置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航空器类型
“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
二、管控工作时段
2025年12月8日0时至2025年12月24日24时。
三、管控工作区域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行政区域内,具体以下4点连线范围。
E88.82094065,N29.30886000
E88.92366265,N29.31520154
E88.92795716,N29.22005543
E88.82402199,N29.21864490
四、管控工作措施
(一)在上述管控区域和时段内,禁止上述“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涉及赛事保障、应急救援、警务执勤、农林植保、电力巡线、紧急医疗等特殊任务飞行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核通过,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在指定区域内利用指定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
(二)相关从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应主动配合民航、军队、公安等部门,对涉及“低慢小”航空器人员、器具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工作,同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杜绝违规飞行。
(三)对于违规飞行“低慢小”航空器以及非法破解无人机安全控制信息系统等违法行为,军队、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将依法查处;违反《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特此通告。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