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考评工作,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建立科学的工勤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且符合对应申报条件的工勤人员。
二、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考评等级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三、申报考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上年度考核合格,可申报本工种五级/初级工考评:
1.工作年限4年以上(含4年);
2.在本工种连续工作2年以上(含2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上年度考核合格,可申报本工种四级/中级工考评:
1.工作年限9年以上(含9年),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5年以上(含5年);
2.取得本工种的初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5年以上(含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上年度考核合格,可申报本工种三级/高级工考评:
1.工作年限18年以上(含18年),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
2.取得本工种中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8年以上(含8年)。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上年度考核合格,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含初中),可申报本工种二级/技师考评:
1.工作年限23年以上(含23年),并持有本工种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取得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在本等级本工种连续工作5年以上(含5年)。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上年度考核合格,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含高中),可申报本工种一级/高级技师考评:
1.工作年限28年以上(含28年),并持有本工种技师岗位等级证书;
2.取得二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5年以上(含5年)。
四、考评管理
按照“谁使用、谁考评、谁管理”原则,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工勤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考评工作由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组织实施,对考评工作的合规性、公平性、真实性负责。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考评政策制定和业务培训,负责区(中)直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考评方案审核、备案,指导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中)直单位做好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考评工作,加强对考评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二)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市直单位和各县(市、区)工勤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考评方案审核、备案,负责指导属地各县(市、区)组织或人社部门、地(市)直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考评工作,加强对考评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三)各县(市、区)组织或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考评工作。
五、考评程序
各考评组织实施单位要发挥技能人才评价主体作用,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贡献的人才评价方式,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才。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可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岗位设置实际、技能人才培养方向和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按年度组织开展工勤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考评。
(一)制定方案
考评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和单位技能人才比例结构等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考评方案,自主确定考评时间和考评方式。考评方案应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布。
考评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考评岗位等级、申报条件、考评对象、时间安排、考评内容、量化分值、结果运用和纪律要求等。
(二)考评方式
考评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勤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报考人员资格审核并填写《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考评登记表》(附件1),按照考评办法和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自主评价。考核内容为综合素质和工作实绩,综合素质考核以思想政治表现、考评申报条件、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为主;工作实绩考核以技术业务水平(理论、实际操作考核)和工作实绩贡献为主,对工勤人员技能等级开展量化考核。以上两项考核满分各为100分,两项考核得分均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
(三)考评结果申报
各考评组织实施单位在完成方案备案、考评、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后,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对考评结果进行申报登记(附件2),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录入“西藏技能人才信息管理系统”,并打印全区统一的“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等级证书”。
1.区(中)直机关事业单位向自治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申报资料;
2.地(市)机关事业单位、县(市、区)向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申报资料。
(四)考评结果运用
各用人单位党委(党组)按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等级证书”情况,研究确定聘用人员,并兑现相关待遇。
六、其他事项
1.退役军人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人员,从事退役前职业(工种)的,在原部队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准)在退役安置后一年内,经安置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认后可作为换发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等级证书的依据;未从事退役前职业(工种)的,须参加现从事职业(工种)的技能等级考评,考评等级应与原部队取得的技能等级(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准)一致。
2.从区外调动到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勤人员,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等级证书的(以人事档案记载为准),须满足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等级申报考评条件,经调入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认后可作为换发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等级证书的依据。
3.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名次的,根据《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晋升技能等级。
4.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参加社会化考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须满足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等级申报考评条件,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认后可作为换发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等级证书的依据。
5.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待遇由各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等级考评工作涉及面广、关注度高,事关工勤人员切身利益,各级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周密实施,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在工勤技能岗位考评工作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加以改进。
(二)加强监管,确保公平公正。考评组织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考评工作全程接受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违反规定进行考评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取消当年考评资格;对通过不法途径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予取缔并及时反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藏人社发〔2019〕7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考评登记表.doc
附件2.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考评成绩申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