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藏监管局关于在全区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电子保函保险及规范担保机构管理的通知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专班,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金融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降低招投标交易成本,规范担保、保险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要求,决定在全区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推行电子保函(保险)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总体要求
(一)全区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全面推行以银行电子保函、保险公司电子保险保单(以下统称“电子保函(保险)”)形式缴纳。
(二)电子保函(保险)的开具、接收、查验、管理、索赔均须通过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并与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三)已入驻或已对接交易平台的金融机构并在全区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提供电子保函(保险)服务的,需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对接。过去由交易平台运营机构自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准入资格将统一按本通知标准重新梳理,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
二、金融机构服务与准入条件
金融机构在我区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提供电子保函(保险)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的相应业务资质,并在总行(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按照“直开式”业务模式依托交易平台提供全流程线上服务,确保电子保函(保险)的申请、审核、开具、查询、验真、索赔等环节安全高效;
(三)电子保函(保险)样本格式及关键条款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相关事宜的通知》要求;
(四)电子保函(保险)收费费率、保费年化率(或固定费用)应遵循行业自律原则,公开透明。具体收费标准应在交易平台显著位置公示,严禁返点、回扣、捆绑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遵循“见索即付”原则,在收到合规索赔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完成赔付。
三、电子保函(保险)技术支撑及数据保障
(一)交易平台与各类金融机构业务系统应优化完善电子保函(保险)的申请、开具、传输、解密、验真、归档、索赔等全链条线上操作功能,确保操作便捷、响应及时,为各方主体提供清晰明确的操作指引和问题解答渠道。
(二)交易平台与各类金融机构业务系统、监管平台之间应实现数据实时互联互通,在项目开评标、合同备案等环节自动校验电子保函(保险)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三)各类平台应具备良好的系统兼容性和扩展性,建立系统应急响应机制,保障系统稳定运行,严格确保交易数据安全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四、各方交易主体行为准则与要求
招标人应遵循公平、非歧视原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电子保函(保险)接受方式,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或变相指定电子保函(保险)服务机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提交现金保证金或线下纸质保函,不得设置任何具有倾向性、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切实保障投标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提交电子保函(保险)的权利。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主选择符合资质的电子保函(保险)服务机构,并通过交易平台办理电子保函(保险)申请,并充分评估办理电子保函(保险)所需时间,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保函开具并成功递交。在保函有效期内,如发生可能影响保函效力的重大变化,须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投标人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申请资料,如因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五、行业监管与协同机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藏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合规经营、服务优质、风险可控”的原则,对提供电子保函(保险)金融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收费标准、风险状况实行动态监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日常监管中将通过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入驻交易平台的金融机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规收取费用或恶意价格竞争、拒不履行保函赔付义务、系统不稳定影响交易活动、泄露交易主体信息等行为,以及不符合本通知相关要求的金融服务机构,一经核实,关闭其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电子保函(保险)业务接口。
交易平台管理部门应按照行业监管政策要求,及时调整和优化系统功能,负责协调推进交易平台相关功能开发与优化,确保系统具备稳定性、兼容性与扩展性,全面支撑电子保函(保险)政策落地。应确保交易平台与各金融服务机构业务系统、监管平台之间的数据接口畅通、安全、保密、高效,实现电子保函(保险)的申请、开具、传输、解密、验真、归档、索赔等全链条线上办理。
六、工作安排与施行时间
(一)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包括已入驻交易平台的机构)应于2025年12月20日前完成本通知要求的报备及系统对接调整工作。
(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于2026年1月起组织开展入驻交易平台的金融机构随机抽查工作。
(三)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藏监管局负责解释。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藏监管局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