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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人大常委会最新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27 作者: 来源:市人大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5〕2号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决定》已由日喀则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1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月26日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决定


(2025年1月24日日喀则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重要论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凝聚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磅礴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等法律和《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着眼点和着力点,着眼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着力培养爱国之情、砥砺强国之志、实践报国之行,促进爱国主义精神的传承和弘扬,聚焦“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聚力“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创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奋力建设“区域副中心城市、面向南亚开放的中心城市”和国际陆地港,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日喀则提供强大的精神动能。

二、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为爱国主义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以及西藏地方与祖国关系史;国情区情市情和形势政策;中国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分裂斗争、新旧西藏对比;祖国的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尤其是红色资源;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等方面的意识和观念;英雄烈士和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及体现的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其他富有爱国主义精神的内容。

四、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充分利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资源和平台载体,丰富爱国主义教育形式,推动爱国主义教育深入开展。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把爱国主义教育融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市民公约、乡规民约、村(居)规民约中体现爱国主义精神,鼓励和支持开展以爱国主义为主题的群众性教育实践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针对各年龄段学生特点,采取丰富适宜的教学方式,办好、讲好思想政治理论课。

驻日喀则部队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并充分利用自身资源面向社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家协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和其他群团组织应当把爱国主义教育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要点中,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六、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把爱国主义教育摆上重要日程,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针对性的规定、规则、办法等,常态化做好爱国主义教育相关工作。

七、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列入本单位教育计划,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结合经营管理、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八、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和爱国情感,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牢固树立“五观”,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把热爱祖国融入家庭教育,支持、配合学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教学活动,引导、鼓励未成年人参加爱国主义教育社会活动。

十、注重运用礼仪礼节,认真组织宪法宣誓仪式、入党入团入队等仪式,组织开展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学习宣传,依法举行庄严、隆重的升挂国旗、奏唱国歌仪式,规范国旗升挂、国徽使用和国歌奏唱。

十一、在10月1日国庆日,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举行多种形式的庆祝活动,集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发挥重要纪念日涵育功能。充分运用7月1日党的生日、8月1日建军节等时间节点,广泛深入组织各种纪念活动。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国家公祭日期间,精心组织公祭、瞻仰纪念碑、祭扫烈士墓等纪念仪式。结合春节、藏历新年、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元旦、国际妇女节、国际劳动节、五四青年节、国际儿童节、中国农民丰收节等,开展各具特色的民俗文化活动。以3月28日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6月2日日喀则市民族团结进步日等重要节点为契机,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十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应当聚焦爱国主义主题,利用重要地段、重要版面、时段和频率,加强宣传报道。加强网络爱国主义内容建设,广泛开展网上爱国主义主题教育活动和爱国主义宣传教育。

十三、做好先进典型宣传。结合最美奋斗者、时代楷模、最美人物、道德模范、劳动模范等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广泛开展向先进模范学习活动,讲述先进人物的感人故事,展示他们爱国奉献的精神风貌和价值追求。做好先进模范礼遇帮扶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先进、关爱先进的鲜明导向。

十四、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丰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教育资源和内容,创新教育形式与手段,完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开放制度和保障机制。

市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认定、命名等工作,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保护、管理、利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发掘所蕴含的爱国主义精神,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功能。

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应当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十五、鼓励和支持创作爱国主义题材的音乐、舞蹈、戏剧、美术、书法、动漫、音视频产品等,在优秀文艺作品评选、表彰、展览、展演时突出爱国主义导向。

十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听取和审议爱国主义教育开展情况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贯彻实施情况和决定的监督,推动全市爱国主义教育不断取得实效。

十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