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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建厅最新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14 作者: 来源:西藏日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的公告


藏建公告〔2024〕97号



各建筑业企业,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持续推动建筑市场便民利企服务改革,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全面激发建筑市场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我厅在积极总结工程监理资质智能化审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自2024年10月14日起,在全区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试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申报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申报时,可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zjt.xizang.gov.cn:8010/)“企业登录”进入资质申请页面,按照系统设置模块和资质标准要求填报相关数据。


二、资质审批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过程中,企业基本信息、注册人员等信息,通过工商库、“四库一平台”相关数据库自动获取比对,对其他信息实行信用承诺制,由企业在申报资质时,按照要求在系统内填报承诺书后下载打印,并加盖公章且签字按手印后上传系统。系统将根据抓取相关人员情况,与已转化为机器语言的量化评审标准进行比对,通过智能化判定,生成审查结果,实现审批全过程“零见面、零跑腿、零干预”,从而节省企业办事时间,降低企业准入成本。


三、审批复核

建筑业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推行触发式监管,凡是对资质审批有投诉的,启用人工复核程序。同时,每季度按10%的比例,对企业资质申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和人工复核。在复核中,对发现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四、相关要求

(一)我厅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建立审批后动态监管机制,若发现承诺事项与实际不符、生产经营活动不规范等情况,将依法撤销新核准的资质,并记入不良行为企业信用记录。

(二)建筑业企业在申报资质过程中,对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对智能化审批的意见建议,可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联系电话:0891—6819039;电子邮箱:HR0891@126.com(主题:智能化审批XX企业名称)。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不设试行期,通过试点系统逐步稳定后将全面推行,不再单独发文告知。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办事指南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2日 





附件:

资质智能化审批操作指南

登录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

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从“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平台登录企业账号

登录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http://jzsc.zjt.xizang.gov.cn:8010/ 点击企业登录,通过电子营业证照扫码登录。

申请资质所需人员数据采集登记

1、进入【人员管理】进行添加资质所需人员信息

2、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需添加任职经历。

3、添加企业技术装备。



业务申请及填报

1、 首次申请

仅限区内企业申请操作,选择需要申请的资质类型、序列、专业、等级后确认添加,同类型、同审批机关的可添加多项合并申请,目前智能化审批业务包括:建筑业资质、监理资质厅级审批权限范围资质内容,涉及跨省变更、合并吸收等和其他类型资质按照原操作流程不变。

2、资质延续

办理资质延续时,请在资质证书后【操作】里点击【延续】

3、增项

办理资质增项时,请在资质证书后【操作】里点击【增项】

4、重新核定

办理资质重新核定时,请在资质证书后【操作】里点击【重新核定】

①申请页面填写,根据资质标准需要从企业人员库内选择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人员信息、技术装备信息、企业业绩信息等。

②填写完信息后,点击提交,提交时会弹出知情同意书,并勾选同意后确认提交。

③点击下载附件,下载系统生成的企业资质申请表,并进行打印纸制文件后将申请表需要盖章、签字的地方进行盖章签字。

④扫描系统生成的资质申请表(已经盖章签字后),必须扫描为PDF文档格式,保持扫描件清晰,分辨率大于300BPI,涉及盖章和签字的地方未盖章、未签字的将予以否决。

⑤上传技术负责人业绩表。

⑥确认提交后,系统将进入法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人脸认证页面,按照要求完成人脸认证操作。

查询智能审批结果

1、企业可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平台【资质管理】模块【智能审批业务记录】里查询申请记录

2、 查看资质智能化审批核查报告

点击业务记录找到应对申请记录,申请超过5分钟系统将给予审批核查报告,对于审批不通过的,企业将收到一次性告知书,企业根据一次性告知书进行重新修改资料申报,为了政府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申报频率将得到控制,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撤回申报内容的,系统将限制7天后允许再次申请上报。

3、审批结果公示

通过系统审核的,系统将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7天后的工作日行政工作人员将予以签章发证。公示期内经主管单位复核不合格的,以主管单位人工复核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