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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交警支队关于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康马县发布

发布时间:2024-09-04 作者: 来源:日喀则交警支队
关于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广大交通参与者:
为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工作部署,积极配合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日喀则市实际,决定即日起在全市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整治行动,严查未佩戴安全头盔、加装雨棚、酒驾、闯红灯、逆行、驾驶货运电动三轮车载人等违法行为,切实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全力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各单位、学校、企事业团体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引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广大交通参与者应提高安全意识,不购买不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改装、拼装车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特此通告
        
日喀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4年9月3日

摩托车、电动车上装把伞、搭个雨棚
“这样既能防晒,又能挡风遮雨”
不少人都觉得这是个好办法
殊不知这样的行为
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稍有不慎
不仅可能危害自身和他人的出行安全
还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别让“遮阳伞”变“夺命伞”


加装遮阳伞(棚)的危害


危害一:降低灵活性,不利于避险

加装遮阳伞后,车辆原有的结构发生了改变,受制于支架,转向时易产生死角,转向时操作不慎容易摔倒。同时风阻系数相应增大,车辆稳定性变差,导致控制难度增大,影响车辆驾驶性能。

危害二:增加阻力,容易重心不稳

尤其在大风天气,在风力的作用下,车辆很容易失去重心,发生侧翻,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

危害三:视线受阻,增加伤亡几率

遮阳伞多采用安装支架撑起,支架安装位置为车辆前方两侧,支架的位置不仅影响驾驶人前方视线,也影响车辆反光镜观察效果,形成安全隐患。


危害四:发生剐蹭,造成致命伤害

由于体积变大,车身宽度增加,如不慎勾住过往车辆、行人等,往往会人仰车翻,严重危害自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紧急意外情况,坚硬的金属支架可能会碰撞或穿刺驾驶人的头部、面部、胸部等关键部位,容易造成二次致命伤害。



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非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日喀则交警提醒
请摩托车、电动车车主
自觉拆除遮阳伞(棚)
如在路上遇到执勤交警现场拆除
请主动配合
此次整治行动将持续进行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
拒绝非法加装遮阳伞(棚)
安全出行  文明出行
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