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19〕6号)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藏环发〔2019〕69号)等规定,决定划定日喀则市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就划定禁用区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域。禁用区包括吉林路—齐拉路—雪强路—吉吉朗卡路—普章路—扎德路—山东路—卡热浦东路—吉林路形成的闭合区域,全天24小时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二、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在禁用区内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打桩机、铲车、牵引机、摆渡车等。
本通告不适用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农忙作业时间段内的农用机械。
三、高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经检测,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烟度限值及检测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的;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的;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四、编码登记。通告发布之日起,凡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个人需向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编码登记。生态环境部门对完成信息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发放环保编码。新购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编码登记。
五、严格执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用区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公安、住建、交运、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予以配合,并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
六、实施时间。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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