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编从市医保局医保中心了解到,按照《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待遇调整暂行办法》文件要求,从今年元月1日起,已统一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职工门诊特殊病和住院。
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有的8万元提高至60万元,门诊特殊病医疗费报销比例由原有80%提高至90%。
住院医疗费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符合“三个目录”(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并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调整为:起付钱至20万元(含),基金支付93%;20万元至40万元(含),基金支付96%;40万元至60万元(含),基金支付98%。
门诊特殊病医疗费
参保人员因门诊特殊病种就诊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有的80%调整为90%。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病种从原有的20种扩充至34个大类(49个病种)。
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病种名称 |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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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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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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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的门诊治疗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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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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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的治疗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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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类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狂躁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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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及并发症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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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障碍性贫血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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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血症 |
8 | 高血压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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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血管意外恢复期的治疗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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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肝炎、肝硬化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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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风湿性关节炎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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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红斑狼疮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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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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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风(高尿酸血症)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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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病(慢性高原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心病、肺源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 |
16 | 慢性肾小球肾炎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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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功能亢进和减退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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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血管系统介入术后治疗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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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茨海默症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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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金森病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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癫痫 |
22 | 结核病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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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光眼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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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直性脊柱炎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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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关节炎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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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椎间盘突出症 |
27 | 肾病综合征 |
28 | 下肢静脉血栓 |
29 | 胃溃疡(胃食管反流病) |
30 | 银屑病 |
31 | 干燥综合征 |
32 | 肺动脉高压 |
33 | 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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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内障手术 |
患有罕见病的参保人员,需门诊治疗的持二级以上医院(含藏医院)出具相关诊断证明,到医保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申请,可按门诊特殊病有关待遇执行。
参保人员因住院或门诊特殊病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且符合“三个目录”内统筹基金未报销的医疗费,以及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不予支付的费用清单》的费用,首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支付3000元,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其余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按规定比例报销。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及
公务员医疗补助不予支付的费用清单
1.参保患者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2.持外配处方的患者,擅自在非指定的定点医药机构购取药品而发生的费用;
3.在未取得医生处方情况下以及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病费用;
4.普通门诊发生的费用;
5.各类生活护理费(如空调费、取暖费、陪护费等);
6.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包括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明确规定单方不予支付的名贵中药材);
7.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类(如点名手术附加费)
8.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如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以及美容、非功能性整容等)
9.各种康复性器具;
10.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1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1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13.非医嘱发生的、超适应症、超量使用等违规医疗费用;
14.超标准床位费(如特需病房、VIP病房);
15.医疗机构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患者收住入院,或将符合出院标准应予出院的患者继续滞留住院的,或不具备基本诊治条件而截留患者住院而产生的费用;
16.非诊疗需要,进行过度检查治疗发生的费用,违反临床用药常规及联合用药规范超剂量、超品种用药的,医嘱外滥用药发生的费用;
17.诱导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到药房或门诊购药的费用(医保部门另行规定的情况除外);
18.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私立项目收费而产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