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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7-10 作者: 来源:日喀则网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文化市场的社会监管,提高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效率,方便群众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关注和参与文化市场管理,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繁荣,进一步规范全市文化市场经营秩序,加大对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意识形态领域和文化安全,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举报人向各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揭发、检举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适用本奖励办法:

  (一)违反《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开办文化市场经营场所,以及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伪造、涂改、转让、买卖《文化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范围超过规定的内容;

  (三)违反《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化、文艺产品的流通、展览、经纪、演出等经营活动;

  (四)违反《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立音像制品、书报刊等出版物的印刷、复制、销售窝点的;

  (五)违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非法经营游戏场所和电子游艺场所的;

  (六)违反《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买卖、展览以及盗窃文物、损毁文物古迹的;

  (七)违反《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所经营的文化活动和文化产品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

  (八)违反《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

  (九)违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在中小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的;

  (十)违反《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在禁止营业时间营业,以及噪声排放超标、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

  (十一)违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没有实施或擅自停止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的;

  (十二)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制作、印刷、复印、销售、发行、传播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和反动宣传品的;

  (十三)违反《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制售、安装地面卫星接收设施,以及非法接收境外广播、电视频道的;

  (十四)违反《管理条例》的其它文化市场违法行为。

  第二条  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12318”、0892—8822057。

  第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文化执法部门管辖的,受理单位及时告知举报人有权向其他管辖部门举报。举报人自愿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情况,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设定秘密联系方式或身份确定方式。

  第四条 同一案件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照单人举报标准给予奖励,奖金按照举报人数平均分配。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举报顺序以举报受理的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案件查处有直接决定性作用的,可以适当给予奖励。

  第五条  奖给举报人的资金金额按照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的下列情形确定:

  (一)歌舞娱乐场所、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等违法行为的举报一次奖励100元;

  (二)歌舞娱乐场所、网吧从事黄、赌、毒等违法行为的举报一次奖励300元;

  (三)批发、销售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等违法行为的举报一次奖励300元;

  (四)擅自设立音像制品、书报刊等出版物的印刷、复制、批发地下窝点的举报一次奖500元;

  (五)制作、销售、印刷、传播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特别是反动宣传品等违法行为的举报一次奖励3000元;

  (六)举报其它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奖励额度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等确定,原则上在100元至5000元之间,必要时召开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第六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在案件查办终结完毕后的10日内告知举报人,并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提出奖励建议,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奖金额度并注明有关事项。

  《举报审批表》作为奖金支付和领取凭证,需经举报受理机关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有两名经办人签字,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领取奖金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或本办法第三条设立的身份确定方式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举报奖励所需经费从文化事业经费中列支,举报奖金应依法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刁难、报复被举报人或以骗取奖金为目的进行不真实的举报,举报受理单位一经查出举报内容不实或骗取奖金情况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举报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实行“谁接待、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并遵守保密制度,对举报人、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严格保密。因故意或过失泄露举报人情况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伪造、变造举报记录、查处情况等骗取奖金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应认真对待群众举报投诉和新闻媒体监督,把群众举报、媒体监督作为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要正确对待媒体监督对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促进作用,对新闻媒体报道的文化市场中的各种问题,都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严肃查处、积极整改。要对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作出积极贡献的新闻工作者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12318

  0892——8822057

  日喀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2015年7月7日       (责编:次白)

  文章链接:http://www.rkzw.cn/gsgg/201507/t20150709_10309494_1.htm